文档介绍:票据法实施细则范文
票据法实施细则范文
票据法实施细则范文
单据法实施细那么范文
以下是的相关单据法实施细那么全文内容,敬请参照阅读。
第一条为了标准单据行为,保障单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单据权利时效或许因单据记录事项短缺而丧失单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够恳求出票人或许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单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一节出票
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交托款人在见票时或许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单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单据并将其交托给收款人的单据行
为。
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拥有真切的委交托款关系,并且拥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本。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许其他单据当事人的资
金。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录以下事项:
(一)说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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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录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录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该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录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录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许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录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许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能够记录本法例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可是该记录事项不拥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能够按照以下形式之一记录: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担当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
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许付款时,应该向持票人清偿本法
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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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背书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能够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许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履行。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录“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履行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该背书并交托汇票。
背书是指在单据反面或许粘单上记录相关事项并签章的单据行
为。
第二十八条单据凭据不能知足背书人记录事项的需要,能够加附粘单,粘附于单据凭据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录人,应该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录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录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许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履行时,必须记录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该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单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该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切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单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单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拥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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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汇票金额的一局部转让的背书或许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
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录“不得转让”字样,后来手再背
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担当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录“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
人履行被委托的汇票权利。可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
利。
汇票能够设定质押;质押时应该以背书记录“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能够履行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许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该担当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担当保证后来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许付款时,应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