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谈电价及电费工作的法律风险
谈电价及电费工作的法律风险
摘要:近年来,供电企业为巨额的电力欠费所困扰,开始关注电费风险管理,在工作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要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电费风险,仍是供电公司面临的重大经营难题之一,供电企业拖欠电费主要部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欠费,是国有企业三角债在供电企业中的反应,多数已成为呆坏账,如何有效化解这部分电费风险是当前的一大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主体多元化,电费风险管理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如何有效防范新的电费风险值得深入探讨。
关键词:电价;电费;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作为电力企业,电网建设的最终目标指向电力的经营和销售。在电力营销工作中量、价、费是营销业务的核心内容,其中抄、核、收的工作质量是确保经营成果的重中之重。电费电价管理的目标就是实现电价合法、收费准确、缴费方便、确保盈利。本文通过对供电公司电费电价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值得借鉴。
二、目前上网电价现状
煤、电价格联动不能充分地反映电力的燃料成本变化,上网电价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电力行业结构。销售电价总水平监管尚未执行任何规范性方法,以江西省为例,2009年电价主要分为六大类:基数电价(非电热联产机组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优惠电价,大用户直供电价,关停小火电替代,新机调试电价,跨省跨区送电电价,电价检查后得以调整。
,问题是各地出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未按照国家确定的前提条件制定,由于电网企业负责调度,加之部分电网企业拥有调峰电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存在体制性的缺陷,发电企业无法自主选择在高峰时段多发,低谷时段少发。
、未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一种变相补贴,导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国家价格管理权限紊乱: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坚决纠正地方越权实施优惠电价,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实行电价优惠,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严肃查处电力企业不执行国家上网电价、脱硫电价政策的行为,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地方政府假借大用户直供电名义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大用户直供电价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大用户直供电价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实行电价优惠,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假借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试点。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要坚持企业自主协商的原则,禁止以大用户直接交易名义强制推行对特定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不得以政府名义制定交易价格,不得组织供需双方强行交易。
三、电力体制改革是公司外部法律风险的源头
电力体制改革给电网企业创造了快速发展机遇,但在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不断暴露出许多深层次问题。在电力行业“政企分开、厂网分开”改革后,潜伏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