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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第一篇:简述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简述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2022-12-10 22:11 陆英 【大 中 小】【打印】
契税是以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依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欠债务。石林公司接受华业公司商品房抵债后又以20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亚美公司偿还所欠债务2022万元,石林公司接受华业公司抵债商品房应缴纳契税=2022×4%=8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石林公司最终需将抵债商品房销售给亚美公司抵债,华业公司抵债商品房在石林公司账面只是过渡性质,却需多缴纳契税80万元,在三方欠款均相等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筹划后这80万元多缴纳的中间环节契税可免征,可考虑纳税筹划方案如下:石林公司与华业公司、亚美公司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由华业公司将抵债商品房直接销售给亚美公司,亚美公司将房款汇给华业公司,华业公司收亚美公司房款后再汇给石林公司偿还债务,石林公司收华业公司欠款后再汇给亚美公司偿还债务。经上述筹划后,三方欠款清欠完毕,且石林公司可享受免征契税,节约契税支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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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变投资方式,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例5】王明有一幢商品房价值500万元,李立有货币资金300万元,两人共同投资开办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新华公司接受房产投资后应缴纳契税=500×4%=2022元)。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财税[2022]184号文件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第一步,王明到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王明个人独资公司,将自有房产投入王明个人独资公司,由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未发生变化,故无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不需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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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王明对其个人独资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李立投资,改建为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的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承受王明个人独资公司的房屋, 免征契税, 新华公司减少契
税支出2022。
六、改变购买不动产方式,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例6】金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向国有独资公司兴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三幢商品房,价值9800万元, 金盛公司应缴纳契税=9800×4%=392(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根据财税[2022]184号文件的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执行期限
为2022年12月31日之前。
另外根据财税[2022]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文件规定, 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22]184号文件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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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于财税[2022]184号文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
行为。
二、
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
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
为。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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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第一步,金盛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共同出资组建兴盛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