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的三大变化.doc

格式:doc   页数:4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的三大变化.doc

上传人:wz_198619 2014/12/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的三大变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的三大变化
“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的三大变化
摘要: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全国试点,试点之前的文件全部作废,意味着企业的交税方法、会计处理都会发生巨大变化,就与企业关系密切的三大变化进行对比分析,并对企业全国试点后的正确会计处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试点;变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4-0146-01
2011年11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此后,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的会计处理。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试点,范围逐步扩大。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全国试点。并明确此前发布的在局部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文件作废。
“营改增”局部地区试点时,存在试点地区纳税人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区别,因此政策制定时不得不考虑试点纳税人如果不能从非试点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时的税负加重问题,也不得不考虑部分原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企业转换的衔接问题。“营改增”全国试点后,这些差别将减少,税收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将于原增值税纳税人的方法趋同。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1 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行业不再抵减销售额
“营改增”全国试点前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1对销售额的相关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文中没有从销售额中扣除所支付款项的规定。意味着“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由于不再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纳税人不能减除所支付的款项,只能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账务处理过程中,只需要按所收取的全部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照全部不含税价确认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按未扣除支付款项前的不含税价为基数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原财会[2012]13号所规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