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监护缺失角度反思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从监护缺失角度反思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摘要监护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体现着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领域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巨大的变化使得监护制度滞后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显现出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监护制度缺失入手,分析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的不足,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监护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作者简介:孟思,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49-02
一、监护缺失
(一)定义
目前学界没有对监护缺失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监护缺失是指一些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或即便有监护人可没有完全履行监护的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证的状态。
(二)监护缺失的表现
,他们的父母为了生计来到大城市打工,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留在家中交由自己的父母照看。受晚婚晚育政策的影响,祖父母,外祖父母往往年事已高,精力不够。再加上他们大多观念和方法滞后,容易对儿童过分宠爱,无法尽到对儿童的教育责任,同时还可能忽视儿童的心理,即只能停留在吃饭穿衣之类的浅层关怀上。而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则一年回家看望一次甚至几年不归,留守的儿童由于从小缺乏父母的关爱,成为了某种意义上的孤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也容易出现性格缺陷。
,这些儿童可能是因为被父母遗弃或是被犯罪分子拐卖,亦或是不慎与家人走失等等各种原因。他们完全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下,生活条件非常恶劣。有的被不法分子利用在街头乞讨为生,有的被不法分子教唆走向犯罪的道路。
,由于不在父母身边,脱离了父母的监控范围,这些未成年人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但他们的身心还未完全成熟,。容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单亲家庭也越来越多。无论未成年人与父、母任何一方生活,都会造成亲情缺失,易养成抑郁的性格。同时父、母任何一方的时间、精力都是有限的,无法全方位的监护好自己的子女。所以单亲家庭的未成人实际上是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的。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高度概括,抽象,随着社会改革不断向深层次推进,这样笼统,模糊的立法背离了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具体性的内在要求,也使得在运行上产生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如对监护人职责内容的规定不明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中写到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项为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虽然对监护人的职责做了规定,但未详细规定,怎样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才是正确的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这很可能导致监护人因认识不够导致懈怠履行职责,最终无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再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但没有规定什么是有监护能力、从哪些方面来予以界定,故此条过于简单,笼统。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