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诉权保障角度看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缺陷
从诉权保障角度看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缺陷
[摘要]诉权是公民的程序基本权,是第一制度性权利。2013年1月1日起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行,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作出了修订,但管辖制度仍与诉权割裂,从而极易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将当事人于管辖制度享有的权利归属于诉权,以此将诉权保障与管辖制度的建构有机衔接起来,对于加强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与完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具有重大价值。本文以诉权保障为视角,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关于诉权保障的缺陷。
[关键词]诉权;诉权保障;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缺陷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5-0217-02
1诉权和诉权保障概述
诉权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日趋重要。诉权理论不管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理论界一直得到广泛关注,在法学理论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诉权是指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产生纠纷时,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为此,国家有义务为国民提供司法保护,即以国家的审判权保护国民的合法权益。诉权的完整内涵包括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一权利与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密切相连;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诉权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实现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的宪法基本权。民事诉讼制度应当以诉权保障作为最高目标,以更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诉权保障,就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使而规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或采取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过去,我国有观点认为法院应在诉讼中居于领导地位,法院引导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活动,并促使他们行使和履行自己诉讼权利。从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今天看来这种观点显然是有偏差的,当事人的诉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我国立法也开始转型,诉讼模式向着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处分权而转型。近年来,我国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得诉权保障可以更好地实现。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受案范围扩张、诉讼费用降低等都是诉权保障的具体体现。强化当事人权利可以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民事诉讼中的人权,防止法院滥用职权。当然在我国加强诉权保障的同时,对诉权的任意打压和限制仍然存在,但这毕竟是诉权保障大趋势中的一些不和谐音符而已。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应诉管辖、协议管辖等制度的重新修改,使得诉权保障在民事诉讼管辖领域得到具体体现,但笔者认为,从诉权保护角度看诉讼管辖制度仍有完善的空间。
2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与诉权保障的关系
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诉权保障本位化已经成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作为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和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当事人诉权保障密切相关,影响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行、诉讼成本的负担,以及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