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分析
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分析
摘要长期以来,乐清市道路交通事故量居高不下。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也不断增加。如何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成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乐清市人民法院组成专门调研组,对2009年至201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道赔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并对如何化解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量赔偿纠纷证据
作者简介: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张立雄、包素素、张绍国。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73-02
一、道赔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2年,乐清市法院受理道赔案件分别为237件、295件、349件、371件。
:2009年至2012年,乐清市法院审理的道赔案件判决的分别为170件、167件、129件、113件;调解的分别为49件、99件、194件、232件;撤诉的分别为20件、29件、26件、26件。
:2009年至2012年,、、、;、、、。
:2009年至2012年,案件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分别为72件、91件、82件、73件。
二、道赔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一)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法院办案压力不断增加
上述数据表明,乐清法院道赔案件的数量大且呈持续增长趋势。究其原因,一是落后的路网建设不能满足车辆日益增长的需求,导致交通案件绝对数量不断上升。据统计,2009年乐清的汽车保有量已经在20万辆以上。与此形成对应矛盾的是,道路拥挤,交通路网建设不能满足如此数量车辆通行的要求。二是交警部门调解权力的弱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纠纷的前置程序。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保险机构在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参与程度低。由于工作机制方面的原因,保险机构基本没有主动介入交警部门的调解阶段,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协议,在向受害人赔偿后,保险公司仍常常拒绝理赔,仍要其起诉到法院理赔;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没有保险机构参与的情况下,车辆被保险人担心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保险机构不能获得理赔或者足额的理赔,因此不愿调解。
(二)诉讼标的总额大,诉请标的额与获得支持的标的额差距大
诉讼标的总额大的原因,一是案件绝对数量大;二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经统计,2009年至2012年,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构成伤残的占每年受理案件总数的80%以上,涉及死亡案件年均在30件。诉请标的额与获得支持的标的额差距大的原因,一是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城乡差别。许多当事人往往以城镇标准提起诉讼,而最终却不能获得支持。二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所提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过高。涉及伤残的案件,许多当事人往往是以最高工资标准提出,却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