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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公共利益”的思考.doc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4/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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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公共利益”的思考
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公共利益”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如火如荼的开展,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过程中的纠纷日益突出。本文试图对城市房屋拆迁改造中的“公共利益”问题进行阐释。
关键词拆迁安置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作者简介:高涛,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照君,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志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14-02
一、问题的引出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困境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标志着我国在成文法上明示了私人财产非经正当途径不可侵犯,这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但同时其在42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经济发展与个人物权保障之间,立法者选择了妥协,以“公共利益”为由给经济发展开了一个介入个人物权的口子。但是其却在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没有给出更为明确的解释,当然公共利益一词本身便具有模糊不清的属性,很难准确定义。
(二)困境背后的利益之争
在钉子户事件的背后,其实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问题,问题的核心往往是拆迁户的单方面诉求没有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社会公共利益”的解读
(一)对拆迁目的的理解
城市房屋拆迁改造的目的,是拆迁改造行为正当性的前提,同时也是对个人所有物权征收的合理性的来源。因此对拆迁目的的理解甚为重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条例使用的是“为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从一个正常的理性人的思维出发,该条例的立法本意应当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换句话说就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房屋的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举条款所为目的理解
该条例第八条对何为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共列举了国防、外交等五大类事项可被认定为公共利益,并以一兜底条款作结确保了列举的周延性。尚且不论对所列举的五大类的具体含义做如何理解,对所列举的五大类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是否是只要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该条例第八条所列举的事项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显然“具有公益性质”并不能与“为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同。条例第八条的立法本意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并不排斥在满足主要目的的情形下可以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这是正常现象。如果认同上述两审法院的判决,那么可能难以避免本末倒置的情况出现:在拆迁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事项仅占很少一部分,绝大部分都是为了商业性质等非公共利益的开发需要。不可否认的是该拆迁具有公益性质,但如果仅以一小部分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就认为是符合该条例第八条的立法本意的话则是不恰当的。
(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举条款内容的解释
本文在此并非对该条所列举事项一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