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考量与探索
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考量与探索
摘要在法院审判越来越依赖鉴定意见的今天,质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抗鉴定机构的一把锋利的“达摩力克之剑”。但是,由于诉讼当事人主观认识的偏差以及客观能力的局限,其往往不敢或不能很好地利用这把利剑来维护其权益。本文从当前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出发,分析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流于形式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鉴定意见质证机制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质证
作者简介:尹胜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53-03
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的今天,带有科学光环的鉴定意见豍在很多情况下已成为法官做出公正裁判唯一的、也是最可靠的依据。可以说,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作用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和不可替代。但是,鉴定意见毕竟只是专家证言,要想让它真正造福司法审判,必须保证其真实性与科学性。而实现这一目标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对其进行充分的质证。然而,尽管我国法律法规早已规定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豎但是,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其他因素的制约,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始终流于形式。积弊至今,不仅导致“虚假鉴定”、“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问题,而且由于鉴定意见公信力削弱,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老百姓的满意度。如何进一步完善、落实鉴定意见的质证机制,恢复鉴定意见应有的公信力,使其更好地为司法审判服务,业已成为鉴定制度改革,乃至诉讼制度改革所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考量
多年来,司法鉴定的启动一直都取决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而诉讼的当事人一般只享有申请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并且这种申请权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豏公权力对司法鉴定启动权的过度把控,无形中挫伤了当事人质证的积极性,鉴定意见的质证难免流于形式。对鉴定启动权的高度垄断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才被打破。豐司法鉴定启动权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一定程度上唤醒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质证的热情。但是,由于各方因素的制约,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却多流于形式,无法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一)鉴定意见质证不深入
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既涉及形式方面的审查,又有专业性内容的质疑,对当事人自身的要求很高。形式方面的内容因客观性较强,一般较容易把握;而专业性内容因涉及较强专业知识和较多主观判断,因此较难把握。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又受制于自身专业知识不够,故往往无法准确把握鉴定意见,难以发现其中的问题,质证一般停留在形式方面,鲜有对内容进行深入质证。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
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率相当低。据2002年12月21日在厦门民事诉讼证据研讨会上的统计资料显示,鉴定人出庭参加庭审的比例不到2%。豑另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吉林省的高级和中级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共有2153件,其中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的仅为17件,%。而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为例,从2010年至今所受理的各类刑事、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凡涉及司法鉴定的,无一例案件的鉴定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