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Q/JLZK00032S-2015
Q/××××××S-20××
1
1
Q/JLZK00032S-2015
22 S-2015
2015
08
20
2018
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5749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GB 2762、GB2763的规定。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具有珍珠粉特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结块,无刺激、焦糊、酸败及其他异味,冲容后均匀混悬液,无肉眼可见的外观杂质。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类白色的粉末。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80℃左右蒸馏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辩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
组织形态
产品应质地均一,洁净、干燥、无霉变、虫蛀。
滋、气味
气微,具有珍珠的香气,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
GB
总***(以As计)/(mg/kg )
≤
GB/T
铅(以Pb计),mg/kg
≤
GB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
GB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GB
霉菌和酵母计数(cfu/g)
≤
50
GB
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或/25 mL表示)
检验方法
n
c
n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
1000 CFU/ml
GB 第二法
食品添加剂
Q/JLZK00032S-2015
Q/JLZK00032S-2015
4
3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JJF 1070的规定检验。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致病菌、净含量逐项检验。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⑴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⑵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
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⑷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瓶或6盒,总量不得少于600克。将抽样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 项(含2 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任何一项卫生(安全)或微生物学(生物学)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7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Q/JLZK00032S-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