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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docx

上传人:xiaobaizhua 2022/5/3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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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 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 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
一、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 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 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 害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 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 信息和个人领域。各国法律上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非法揭 露。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实际承认了隐私 权。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二十 二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 义务。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 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 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 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 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 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 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 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 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 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 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 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但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 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恶性肿瘤的患者,在明 确诊断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 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
知。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则应当向其近亲属如实介绍病情, 视为患者本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纯粹技术性的决定 一般应以医务人员的意见为主,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则应尊重患者的 意愿,如乳腺癌患者在得知病情的情况下,可作出乳腺全部切除以延长寿命或部分肿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