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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条款的立法解读.doc

上传人:住儿 2022/5/31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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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条款的立法解读
祝萍 李传敏 朱晓菲 魏然 熊琛 【摘要】公益诉讼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可谓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毕竟是首次,立法者不得不对此表示出谨慎的态度,这一点在对草案的审核《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条款的立法解读
祝萍 李传敏 朱晓菲 魏然 熊琛 【摘要】公益诉讼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可谓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毕竟是首次,立法者不得不对此表示出谨慎的态度,这一点在对草案的审核中显露无疑。然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究竟是否合理,任然值得研究。
【关键词】公益诉讼;立法;缺陷与不足
草案一审稿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均将诉讼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最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从“社会团体”到“有关组织”的用于变化,体现了立法者对运用法律术语的严谨性。
依据《社会管理登记条例》,“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成立社会团体,不仅需要有法人资格,而且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且登记。由此可见,一个合法的社会团体在法律上有较多的限制。
而“有关组织”的内涵更为丰富,组织就是指人们为着实现一定的目标,互相协作结合而成的集体或团体。其外延不仅包括社会团体,更囊括了非法人的组织,例如一个班级也可成为组织。
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比如,2011年据了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万就是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
将提其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最终确定为“有关组织”,一方面避免了因“社会团体”含义理解的歧义而造成的混乱,另一方面也扩大了诉讼主体范围,这一变动值得肯定。
其次,法条同时规定了另一种诉讼主体——“机关”。顾名思义,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具体应该包括:立法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然而,各机关有各自的职权范围,权力机关负责立法,军事机关专注于军事建设,审判机关需要保持中立地位,因而此三者实际上不能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检察机关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中,更多的作用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充当公诉人的角色,而在民事诉讼中,则通过抗诉的方式使得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以达到审判监督的职能。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有关公私财产和公民权利。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符合法律的预设。
另外一种机关则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权的行使严格受到法律的限制,“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为”。这与公民行使权利时“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是不同的。行政法虽无统一法典,但从各项法律、行政法规中我们并不能看出行政机关拥有此项权力。再者,根据行政法的职权职责一致性,若行政机关已然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