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本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备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补偿解决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补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合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结。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当补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立即将保险车辆送修或迟延修理时间导致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商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商定的补偿天数拟定;商定的日补偿金额最高为300元,商定的补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补偿解决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补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商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补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商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商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合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结。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补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犯罪行为导致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拟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补偿解决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解决措施》规定的补偿范畴、项目和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商定补偿,每人补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补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品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品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补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自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导致的货品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导致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拟定。
第四条 补偿解决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品价格证明等有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补偿。每次补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错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错,且被保险人回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解决措施》和出险本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解决规定原则,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补偿。每次补偿实行20%的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