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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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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docx

上传人:junjun2875 2017/4/23 文件大小:9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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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时间: 2013-04-0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字体: 大中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4月2日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第一条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建设幸福湛江, 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3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2 〕 73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条在我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满足下列条件的, 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助: (一)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 粤民福〔 2012 〕33 号)标准。(二)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1 年以上, 且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服务对象满意率达 90% 以上。(三)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单位。新建设或者租用房屋改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床位达到 100 张以上的,可以先享受床位建设资助。第四条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一)资助标准 1. 床位建设资助: 新建设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 100 张以上的,按实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 5000 元资助; 租用房屋改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床位数达到 100 张以上的, 按实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 3000 元资助。资助金分期拨付, 开办运营当年拨付 50% , 入住率达到 70% 后付清余额。 2. 床位运营补助: 按入住的本市户籍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特级、一级护理)老人每人每月 100 元、半护理(二级、三级护理)老人每人每月 50 元的运营补助。(二)资金来源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 50% 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后的缺口,由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责解决。市财政按新增床位每张 1000 元对市辖各区(不含湛江开发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助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三)资助资金的申请 1. 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 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 1月 15 日和 7月 15 日前, 书面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 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资助申请表》。 3.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的书面承诺( 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的, 应当向审批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5. 其它相关材料。(四)资助资金的审批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 30 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