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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
摘要法律之所以被信仰并普遍适用于维护市民社会秩序中,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对其他规范方式,法律具有某种内在理性和逻辑,使人们得以掌握并反复适用,由此得到的纠纷解决结果因具有规律性和可预见性而被人们普遍接受。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古老法律制度,当然也有其运行的逻辑,这一逻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语境下可以通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予以精准表述。以怎样的事实为依据,以哪些法律为准绳是解读民事诉讼审判逻辑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审判逻辑事实依据法律准绳请求权规范
作者简介:姚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87-06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理分析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人们耳俗能详的一句关于法律适用的标志性语句,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性规定豍,同时,还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理论基础。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历史渊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深受苏联民事诉讼法影响,苏联民事诉讼法是在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资本主义私有制思想批判的基础上建立的,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因此,讨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渊源离不开大陆法系罗马法传统的历史轨迹豎。
罗马法不是某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豏,狭义的罗马法指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的《国法大全》之间的法律。这一时期的罗马法以actio(诉权)豐为其核心,actio(诉权)兼具现代法律语境下实体法上的实体权利请求权及程序法上的诉权双重涵义豑,公民的权利以“可通诉讼方式予以救济的某种利益”的形式被赋予,以至于罗马法时代“人们经常用说有没有诉讼权利或诉权,来表示有还是没有权利”豒。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载的“判例”可以很好地描述这一诉讼模式:某人就他人砍伐其葡萄树一事提起诉讼,因在诉讼中使用的是“葡萄树”(vites)这个词,结果招致败诉,因为作为其诉讼依据的法律仅笼统地规定了“砍树”的actio(诉权)而未规定“砍葡萄树”的actio(诉权),故而他在诉状中应当使用“树”(ar-bores)这个名词,否则将因缺少法律规定的actio(诉权)依据而败诉豓。
由此,这一时期的诉讼模式是,纠纷当事人对其争议的纠纷必须根据依法享有的actio(诉权)提出并进行诉讼,并只能得到actio(诉权)包含的结果,因而罗马法时期及后世受其影响的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皆以事实和法律作为其审判的前提和依据。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逻辑基础
民事诉讼是通过法定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将法律应用于解决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但这一过程并不是一个和平的过程,它往往需要解决相互对立的观点和主张,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推理和判断豔,而推理、判断运用的是一种逻辑思维,在一定意义上说,逻辑学就是关于推理的学问豖,因此,这一过程常常伴随着运用逻辑规律进行的推理和判断。
早在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们就开始专注于对法律概念、体系的构筑,形成了有别于同时代其他法律体系的“actio(诉权)法”体系,事实和法律成为诉讼的前提和依据。18世纪末19世纪初,概念法学派将这种适用法律模式归纳为“法律推理过程就是普通逻辑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运用”豗,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具体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法院的判决或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是由此推导出的结论。
虽然,概念法学派的这种将法律适用逻辑简单化的观点很快就遭到来自各方的强烈批判——构成法律推理过程中的大、小前提本身都可能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由此推导结论的过程,必然不可能是简单的、纯粹的形式逻辑推演活动豘,但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具体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式的推演过程,迄今为止仍是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得到裁判结论最基本的思维方式豙,作为大、小前提的事实与法律的识别问题转而成为审判逻辑的核心问题。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实践中的反思
虽然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可以通过事实和法律为前提的“三段论”演绎方式予以概括,但司法实践中,这种纯粹的概括并不足以指导民事诉讼得以一种一以贯之的逻辑体系反复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各类纠纷案件。
一方面,在诉讼对抗中,作为小前提的纠纷事实往往充斥着大量信息,这些信息中又包含了对立或差别性观点,仅通过“以事实为依据”并不能说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将纠纷事实中的哪些信息作为案件审理的内容,应当如何将对立或差别性观点进行筛选并最终认定为案件裁判的小前提。前者系何者得作为法院审理内容的事实问题,属民事诉讼审判逻辑讨论的范畴,后者系证明责任等证据法学理论讨论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