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公约违约责任
篇一:国际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范本
一、国际货品买卖合同的违约形式的分类
《联合国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的成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事实上剥夺了她畴的规定基本上和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公约》和各国法律对损害补偿范畴的两条限制,对我们计算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具有指引意义。
对损害补偿的第一条限制是以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公约》第七十四条规定:“损害补偿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她当时已懂得或理应懂得的事实和状况,对违背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也许损失。”根据《公约》的这一规定,违背合同一方的补偿责任仅以其在签订合同时也许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对于那些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到的损失,违背合同一方不承当责任。例如,国际货品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购买货品是为了在国内市场销售,以获得商业利润,即进口成本和销售价格的正常差价。对于买方的这些也许获得的利益,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可以预见到的。但是,在卖方违背合同期间,此种商品在买方所在国市场上脱售,价格猛涨。如果卖方不违约的话,买方可获得比正常利润高得多的收益。这种损失是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中国法律也吸取了《公约》的这一规定。对损害补偿的另一条限制是,损害补偿应扣除由于受损害方未采用合理措施使有也许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背合同的一方,必需按状况采用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背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涉及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她不采用这种措施,违背合同一方可以规定从损害补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也就是说,当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时,没有违背合同的另一方有义务采用合理的措施,以减轻因对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她未采用此类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那么违背合同的一方可以规定从损害补偿中扣除原可以避免减轻的损失。
所谓中断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因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临时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并立即告知对方的行为。中断履行合同义务是针对预期违约而设立的一种补救措施。
所谓预期违背合同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充足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预期违背合同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预期违背合同事实上只是一种违法的也许性,即指在合同履行期之前有理由觉得对方将违背合同。中断履行合同义务的实质是临时解除自己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从而避免在对方预期违约的状况下履行合同或准备履行合同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对也许遭受违约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很有利的。但是,另一方中断履行合同义务对预期违约的一方来说意味着合同利益将不能在预期的时间里实现。更何况,预期违约只是一种一方凭主观鉴定的违约也许性。这样,如果当事人随意中断履行合同义务,这对预期违约一方来说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惩罚。因此,各国法律对行使中断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补救措施所有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公约》第七十一条作了如下规定:
(1)如果签订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因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断履行合同义务: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她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此前已将货品发运,她可以制止将货品交付给买方,虽然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品的单据。本款规定只和买方和卖方间对货品的权利有关。
(3)中断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在货品发运前还是发运后,所有必需立即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足保证,则她必需继续履行义务。
所谓履约宽限期,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延迟履行义务的一方继续履行其义务。这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就是履约宽限期。
《公约》有关履约宽限期的规定兼顾了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公约》中履约宽限期具有如下特点:
(1)履约宽限期是买卖双方所有可以采用的补救措施。在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的状况下,买方可以根据《公约》第四十七条规定,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在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合同义务的状况下,卖方也可以根据《公约》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一段合理期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2)规定履约宽限期是受损害方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公约》的这一规定核心为了照顾到英国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大陆法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状况下,违约一方只有在“催告”期届满时
才承当迟延履行的责任。而根据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