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9] 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5日市第,违约责任等。
(七) 支付土地补偿款。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 定,向被收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被收储单位依法提供规范性票据。
(八) 权属登记。市土地储备机构与被收储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
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储备土地的登记手续。 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九) 交付土地。根据收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被收储单位向市土地储备 机构交付被收储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十)土地入库。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及完成前期必要的 土地整理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置换
条件及范围,测算评估补偿费用,报市政府或者市土资委批准后,签订土地置换合 同,结算差价,并办理相关置换手续。
第十四条 收储土地、房屋及其他资产需评估或审计的,应从市土地储
备机构中介服务库或者财政、审计部门中介服务库中依法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补偿价格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 出让土地使用权,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等进 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
(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使用条件及开发程度等进行评 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
(三) 农用地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四) 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五)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需给予补偿的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六)储备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需 采取征收方式的,由房屋征收机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 行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市政府授权的土地一级开发片区范围内,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相关 程序完成土地储备前期工作,包括:确定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拆除建(构)筑 物,完成考古工作、土地征收等,再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各区、各功能区储备机构完成收储土地
前期工作的,应按照市土地储备机构确定的收储流程进行。
第四章 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
灾害风险等情况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并处理妥当后,进行收 购储备。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房屋拆除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自行
负责拆除,或者委托有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也可委托被收储单位、各区政 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拆除。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
期开发,整理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墙等基础设 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建设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通过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管护等方式,
对已储备土地进行管护。自行管护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委托管护由市土地储备 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