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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隶臣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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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就秦简所见,秦朝的隶臣妾有肯定的服役期限,在服满肯定期限特定劳动强度的劳役之后作为国家奴隶从事于较轻的劳动,服役满的隶臣妾即是秦简所指的“免隶臣妾”。这种服役期限后来成为汉文帝改制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则“小高五尺以下”者不作可明,则与之并列的“其老当免老”者大体上也应当是脱离了劳作的。《仓律》“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着,食男子旦半夕三,女子三。”在此,“垣”是筑墙一类的高强度劳动,假如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还要参加这一类劳作明显就没有了免老的意义了。把免隶臣妾解为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是很难让人信服的。因此“其老当免老”者与“免隶臣妾”根本就是不同的,前者就是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后者当另有所指。
那么“免隶臣妾”究竟当作何解呢?关于隶臣妾来源众多已为学者们所共同认可,因犯罪而没入为奴为隶臣妾一大重要来源,在此我仅涉及这一部分来源的隶臣妾。而免隶臣妾亦是其间的一部分而已。
因犯罪而没入为奴的隶臣妾,一方面具有终身奴隶的性质,一方面还要先服肯定期限特定等级的劳役,即在此期间的隶臣妾是带有两重性质的。在服完了肯定期限特定等级的劳役之后,方脱离刑徒的性质而只具国家奴隶性质。前面已经说过,汉文帝改制实行有年而免,许多学者据此认为隶臣妾,城旦舂是有肯定服刑期限的,故此认定隶臣妾是刑徒。以汉律比附秦律故是一大失误,另一方面亦是由于隶臣妾在服特定劳役阶段所具有的双重身份,秦时的隶臣妾在服完肯定等级劳役之后还是作为国家奴隶,而非转化为自由人。因此秦时的隶臣妾纵使在许多方面与后世的刑徒有很大的相像之处,但根本上是转变不了其奴隶性质的。没有看到这一点是造成了秦时隶臣妾是刑徒说的根本缘由。关于秦时的隶臣妾是否有服役期限,当以秦简为据,惋惜秦简没有供应明显的例证,只约略可以推想而已。《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在此,诬告者在诬告之前已被判为隶臣,又以司寇罪诬人,结果被判处隶臣,外加六年城旦劳役的惩处。城旦本身不是劳动等级的称谓(不同于“垣”本身是劳动等级的称谓),但是包括了所服肯定等级强度的劳役。假如说“又系垣六岁”或者“又系城旦劳六岁”的话,我们很难据此说城旦是六岁劳役。但是简文已经说“又系城旦六岁”,则我们可以理解为城旦本身是服六年肯定等级劳役之后再成为国家奴隶,而后从事于别的劳动。《法律答问》另有“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刑其耐,又系城旦六岁。”及“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刑其耐,又系城旦六岁。”秦简所见与城旦相联系之期限凡三处,皆为六年,为此之证。《司空律》“司寇不,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可留意者,这里提到“三年”的时间,然明言“城旦劳”而非“城旦”。联系《法律答问》三条,可见城旦劳可以是一至六年,假如服足城旦劳就是六岁,亦即是“系城旦六岁”。如此,被判为城旦须先经过六年肯定强度的劳役可明。城旦如此,隶臣妾亦必如此。汉承秦制,必有所本,汉文帝实行有年而免,其服刑期限据我看来当是本于秦时的服役期限。秦时隶臣妾城旦在肯定期限内服特定等级的劳役,到了汉时保留了这点就变成了刑期了。同样,汉朝的法律制度亦是秦时法律制度的孑遗。我们从汉时隶臣妾的刑期大体可以推知秦时隶臣妾的服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