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新刑诉法中辩护权的保护与实现
浅析新刑诉法中辩护权的保护与实现
摘要 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立足于1996年的基本规定,对辩护权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修改,以使得刑事诉讼法顺应保护辩护权之历史趋势。从辩护权的理论渊源出发,对我国新刑诉法关于辩护权的规定进行评析,总结出新刑诉法中辩护权实现的现实困境,是提出辩护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辩护权刑事诉讼律师
作者简介:张敏婷,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93-02
一、辩护权的理论渊源
:“从统计数字上分析,你们之中的人最终受到刑事起诉的比当刑事诉讼被告辩护律师的要多。”言外之意,,刑事辩护是一个比较有风险的职业,基于此,他在其经典著作《最好的辩护》一书中,提出了“为辩护人辩护”的观点。此观点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人们开始逐步摈弃对辩护人的偏见,开始积极关注辩护人本身所应享有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检察权、审判权、警察权等公权力相比,辩护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属性。一般而言,从辩护权的内容和辩护权的主体的角度来看,辩护权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内容的角度分析,狭义辩护权的内容包括辩解、反驳以及获得辩护帮助;而广义的的辩护权除了包括上述内容之外,还包括其延伸的权利,包括申述权、上述权、调查请求权,是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从辩护主体的角度分析,狭义上的辩护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和行使的辩护权利;而广义上的辩护权指的是当事人的辩护人在为其提供诉讼防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总和。本文在探讨辩护权的过程中,重点探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时,所应享有的权利。
二、新刑诉法对辩护权的规定评析
(一)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
在原有的刑诉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据此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而新修正的刑诉法在第33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与原来的规定相比,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有所提前。此点修改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诉讼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犯罪嫌疑人权利在侦查阶段受到不法侵害,也是加强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侦查活动的民主与公平。
(二)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利
在新修正的刑诉法中有一项深受辩护律师关注的规定,就是明确指出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辩护权利。从新修正的刑诉法第36条的规定来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一是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二是在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前提下,可以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述、控告等权利保护活动;三是辩护律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无需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四是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新刑诉法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