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7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28日经济宁市第 十七届人所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 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 域。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和使用管 理人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 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如下:
(一) 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天桥、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 域,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
责;
(二) 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地下 通道、停车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 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 箱、检查井(箱)盖、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电力、通信、 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 单位负责;
(五) 早市、夜市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设立单位负责;
(六) 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 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 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 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 河流、湖泊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 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储 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
(十)临街商户周围由建筑物产权人和经营者负责。
第十五条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 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六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 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卖、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 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建筑物 外立面整洁、完好;
(二)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及引发病媒 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 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容器,保持整洁、完好;
(四) 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清排积水;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 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 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责任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做好城镇容貌和环 境卫生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落实责任区制 度。
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 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包含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 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等要素。
第二十条 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 护自然环境,防控重大风险,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
市形态,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城市项目设计应当优先考虑地域、气候特征,追求美观大方、经 济实用、布局精致、层次丰富。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家具设置导则, 系统配置城市家具。
城市家具应当体现地方特色,突出城市文化,兼具美观、实用和 文化传承功能。
城市家具的设置应当保证行人通行的通畅性、安全性,与周围环 境保持协调。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 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依法需要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窗 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 的物品。
封闭建筑物阳台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 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十元以上 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