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技术合同有关合同法规定
技术合同的标的和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样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样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和技术征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和技术行为的内容。
时,应当立即告知另一方并采用合适措施减少损失。没有立即告知并采用合适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当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毕的发明发明,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获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行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相似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合伙开发完毕的发明发明,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伙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相似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行该专利。合伙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样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合伙开发完毕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派措施,由当事人商定。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拟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行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商定让和人和受让人实行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范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行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和她人签订专利实行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行许可合同的让和人应当根据商定许可受让人实行专利,交付实行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须的技术指引。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行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根据商定实行专利,不得许可商定以外的第三人实行该专利;并根据商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和人应当根据商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引,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当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根据商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当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和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可以达到商定的目的。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根据商定的范畴和期限,对让和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当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和人未根据商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所有使用费,并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实行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超越商定的范畴的,违背商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行该项专利或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当违约责任;违背商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根据商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根据商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