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类
事项名称
城市道路(含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
设定依据
1、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2、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机关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
的行政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共 件)收悉。经审查,符合
受理条件和要求,依法予以受理。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印章)
(联系人:
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
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大兴区政容设施许可补( )字〔)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交的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需要补齐补正下列材料:
1、
2、
请按照要求补齐补正上述材料后,再办理行政许可申
请。
年 月 日
(印章)
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
不予受理决定书
大兴区政容设施许可受( )字〔)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出的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
一、 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 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有关 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此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 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年 月 日
(印章)
(联系人:
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
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
大兴区政容设施许可告( )字〔 ) 号
(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
提出的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经本机关进行审查,该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你(单 位)的重大利益,你(单位)有权就该申请事项,依法向本机关 进行陈述和申辩。
年 月 日
(印章)
(联系人:
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
听证权利告知书
大兴区政容设施许可听( )字〔 ) 号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于 年 月—日 提出的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经本机关进行审查,该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 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 之日起五日内向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听证申请,逾期 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年 月 日
(印章)
(联系人:
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
听证通知书
大兴区政容设施许可听( )字〔 ) 号
(听证参加人):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或根据
的申请),对关于
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听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 举行听证时间:
二、 举行听证地点: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印章)
送达回证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
被送达人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备注
注:代收者,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备注内注明与 收件人的联系。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
核查报告
核查时间:年 月 日
核查人员:、
核查事项:
核实的主要事实:
(被核查人签字)
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
延期决定通知书
大兴区政容设施许可延( )字〔) 号
(申请人):
你(单位)向我委提出的 行政
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将 延长审查期限—日至 年—月—日。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印章)
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
时间告知书
大兴区政容设施许可告( )字〔) 号
(申请人):
你(单位)向我委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因依法进行:
口听证 □招标 口拍卖 口检测
口检疫 □检验 □鉴定 □专家评审
需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此时
间将不计算在法定的许可期限内。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印章)
(联系人:
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
陈述申辩笔录
事项: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地址、单位与职务):
内容:
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
听证笔录
事项: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单位与职务:
记录人: 单位与职务:
参加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单位与职务):
听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