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合同(样式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领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如下简称“事务所” 。
第二条 住所
事务所总部设在: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工作;
5.按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限承当风险和合伙债务,对导致失误、有过错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限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当和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批准,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与捐赠,收受礼物。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构成。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和解释合伙人合同;
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筹划和财务预决算;
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
6.决定及拟定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8.决定事务所机构 涉及分支机构 的设立、撤销或合并;
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结、解散及清算;
10.拟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11.决定事务所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措施决定前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第1,5,9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 含五分之四 批准,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合伙人批准。
根据上述比例拟定持批准或不同样意意见的具体合伙人人数时,若人数数额的尾数 小数点右边的第一位数字 局限性一人,则按四舍五入的措施拟定人数。
第十六条 合伙人大会每十二个月至少举办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无限责任合伙人建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任应召开合伙人临时大会。
举办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告知,告知中应发布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
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白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
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任合伙人发出书面建议,建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答复表决意见的期限 该期限由建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建议的第二天起算 、建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建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建议规定的期限内 以书面答复发出日期为准 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中应对建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认的答复,答复中应对建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认的答复。书面答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认的意见;或收到书面建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建议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
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涉及法定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