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 9 ?甲银行贷款 1000 万元给乙房地产公司,约定 1997 年 10 月 31 日偿还。届期乙未能偿还。 1999 年3月丙房地产公司与乙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将其开发的地盘转让给丙,丙代乙还贷。同年 4月1日,甲、乙、丙三方签订协议,约定: “乙欠甲之贷款本金及利息由丙偿还。”此后,甲仍向乙追讨贷款及利息。至 2001 年3月,乙只偿还一部分利息,甲于是要求丙清偿。丙提出,因乙没有兑现将其地盘转让与丙的承诺,故丙没有义务为其偿还欠贷。甲便继续要求乙还贷。 2004 年8月,甲见向乙追讨无望,转而要求丙清偿,丙拒绝。甲向法院起诉,请求乙、丙向其承担连带还贷责任。分析要点: ?关键之点,在乙于三方协议签订之后仍于 2001 年3月前偿还了一部分利息。这一行为如何认定。?观点一:此行为证明三方协议是丙对甲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的意思,乙并未退出债的关系,而仍保持债务人地位。此观点问题在于保证系一要式担保形式,当事人意思须完成满足《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观点二:三方协议系债务承担。乙脱离债的关系,甲只能对丙主张权利。问题:甲对丙之债权过诉讼时效,对乙又无债权; 乙未履行对丙的承诺,乙以甲的贷款白得一地盘,明显不公。?观点三:三方协议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合同法》第 65 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观点较为可取。主要概念?债务承担: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 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称担保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的合同。该合同属于广义的担保行为之一种,其目的在于确保他人的履行,通过这样一份独立的协议,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是,在第三人没有按债务人与债权人合意的方式行为时,则由债务人负赔偿责任。人物法律关系?甲银行:债权人?乙房地产公司:债务人?丙房地产公司:第三人?甲乙为债权债务关系? 1997 年 10 月 31 日到期,届期乙未能偿还?甲乙丙签订协议,债务由丙来承担 1999 年4 月1日(附条件的协议) 解析: ? ,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与甲乙签订了一个附条件的协议,即乙将其开发的楼盘转让给丙, 乙的债务由丙偿还。?该份协议如果正常履行,丙就要履行代为清偿的义务,即第三人基于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清偿的行为。? ,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又偿还了一部分利息,说明三方协议未成立。乙仍是这笔贷款的债务人,丙不用为乙代为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