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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教鞭适度惩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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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教鞭适度惩戒.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7/5/7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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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教鞭适度惩戒.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G:\009 保留教鞭适度惩戒 36岁的辛洪梅从自己供职的济南市一所私立学校辞去了教职。让她无法接受的,是这所学校对老师的种种“苛刻”要求——除了教育界的普遍要求以外,学校对老师还特别要求:一,不准批评孩子;二,不准变相地批评孩子;三,不准向家长说孩子的坏话。辛洪梅的辞职得到了丈夫程明君的支持。程明君是济南舜天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认为学校如此规定,是片面地强调要鼓励、赞赏孩子,学校的教育思想,已经有了矫枉过正的嫌疑。据他了解,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仍然保留着鞭笞孩子的教育惩戒方式。他的家中也有专门用于惩罚孩子的戒尺,只是不常使用。他甚至主张不管教师、家长,都应该有教鞭或戒尺之类的专门惩戒孩子的工具。(详见3月23日《中国青年报》) ■重点点击“三不准”和“鞭笞教育”是两个极端现在办学模式越来越多,收费也越来越多样化,相对而言,生源的争夺也很激烈。这个有些“过分”的“三不准”,其实不仅是教育理念的问题,个中还隐藏着私立学校一味取媚家长,通过对孩子的“倍加呵护”来讨好家长。由此,教育理念在争夺生源的背景下,在经济的魔力下发生扭曲,这一点才是可悲的。也值得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与此相映成趣的是,辛洪梅的丈夫不仅支持其辞职,甚至主张不管教师、家长,都应该有教鞭或戒尺之类的专门惩戒孩子的工具。他的教育方法似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虽然他说, 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仍然保留着鞭笞孩子的教育惩戒方式。但这并不能证明“保留教鞭”的时代合理性。特别在我国依旧强大的保守性思维大背景下,学校培养出的学生更迫切地需要“非训服权威”素质的人才,而不是对权威一味唯唯诺诺的人。所以,下一代的素质教育也要讲“科学的发展观”。既要防止以开放学生的个性为由,学校教育对学生、对家长完全放任自由,同时也要防止走“戒尺底下出秀才”的训服权威的老路数。如此方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地成长与发展。(王帆) 应尽快为惩戒立法我们国家现行颁布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所以我认为教师应该有惩戒权,这是一种公认的权力,是我们社会赋予学校的管理职能,学校的老师履行这种权力有其合法性,有法律依据。但这个“法”怎么立?应该具体到“与同学打架一次,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