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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劳动争议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majx0413 2022/6/13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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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劳动争议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
和委员会主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本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负责办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十六条 仲裁员分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工会工作者、 专家学者、 法律工作者和仲裁委员会成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 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标准参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应当组成仲裁庭, 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
庭由 1 名首席仲裁员和 2 名仲裁员组成。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事人各自选定 1 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另 2 名仲裁员由当
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 1 名仲裁员审理。
对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应当执行。
第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 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分别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央驻省和省属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影响的劳动争议;

以及在全省有重大
(二) 设区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市属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争议、涉外劳动争议,以及上级仲裁委员会移交的劳动争议;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
(三)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除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上级仲裁委员会移交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住所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 劳动争议由经
营地的仲裁委员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