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z.
**省
养殖业保险理赔实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目标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养殖业保险理赔工作、提高理赔质量,充分发挥养殖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参与或指导处理。
-
. z.
第二十二条应根据查勘定损标准和标准,按照标的特点、损失范围、灾害种类、区域分布等具体情形科学选择定损时间和方式;通过清点数量、查阅账目等方式准确核定标的损失数量。
第二十三条应详细记录清点损失数量、核定损失程度的方式方法、过程和结论,并保存相关的原始工作底稿,做到定损依据充分、结论准确合理。原始工作底稿应取得相关养殖业技术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对于由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的,要对被保险人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应对其他被保险人的宣传解释义务,以确**损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对于集体投保业务应做到“理赔信息公开〞,在确定分户标的损失后,应做好理赔损失清单,并以村或组为单位进展公示。公示地点选择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如村委会公告栏、宣传栏等。公示内容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分户标的损失清单中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公示后,如养殖户反应损失金额或具体信息不准确,应及时沟通核对,并取得一致意见。要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留存。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分级抽样复核机制,加强对定损工作的事中控制,确**损科学合理。分级复核应制定合理的比例,确保复核的效果。经复核后的原始定损结果是保险理赔的关键资料,不得修改、隐匿或非法销毁。
-
. z.
第六章理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应在查勘定损完毕且索赔资料收齐后,及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查勘定损结果,准确计算保险赔款。集体投保业务,一次事故涉及多户损失的,应形成到户的分户理算清单。
第二十六条为确定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而聘请专业机构、人员所发生的鉴定、公估、检验等费用,应按保险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标准列支,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二十七条对于存在扑杀、缺乏数量保险、重复保险、保险金额低于或高于标的实际价值等特殊情况的案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公司应按照再保险方案和合同的约定,明确再保险人应承当的比例或超赔局部的赔偿金额,及时向再保险人报送理赔情况。
第二十九条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损失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案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能够确定的损失和及时恢复生产的需要,预付局部赔款。预付赔款原则上应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七章核赔管理
-
. z.
第三十条应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核赔权限,超过规定的核赔金额的,应报上级审批。
第三十一条核赔人员应通过查阅报案记录、索赔申请、事故证明、查勘报告、定损清单、损失照片等资料,核实出险时间、报案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受损标的名称、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要素,核定保险责任认定是否准确,查勘定损过程是否标准,定损结果是否合理、赔款计算是否准确、赔案单证是否完备、付款对象是否准确,并签署核赔意见。
第八章赔款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应确保理赔结果公开,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户。杜绝通过虚假赔案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杜绝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养殖业保险赔款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集体投保业务,或一次事故涉及多个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公司应缮制分户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集体投保的组织者,在各行政村或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将拟支付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投保数量、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赔款金额以及保险公司联系等信息进展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7 日。赔款公示后,如有被保险人反应不同意见,保险公司应进展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展相应调整。公示现场应进展拍照或录像。
-
. z.
第三十四条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采取集体投保方式的,应在取得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分户理算清单后,在10 日内支付赔款。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被保险人本人,注明“×××〔代〕〞,不得模仿他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支付养殖业保险赔款原则上实行“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支付赔款,确保将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对于确需以现场集中兑付赔款方式支付现金的,应经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批准,并将集中兑付的现场影像或照片作为必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