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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时,除可以按有关
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合理的招标文件工本费外,不得再向投标
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
招标人收取,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
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收。
第四章 招 标第十九条 招标小组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
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确定投标人编
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标明工程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拟签订合同
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经总经理签署后形成正式招标文件,
正式招标文件由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效
劳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当通过
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
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数量、
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收集相
关资料,并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社会信誉等进展调查了
解,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展实地考察,向三个以上具备投
标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发放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并收取
一定的押金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
的 2%左右,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返还,可与中标者协商将
投标保证金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
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现场及答
疑。
第二十六条 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展必要的澄
清或修改,招标小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前至少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少于 3 人,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
委员会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评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确定的时
间和地点公开进展。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员主
持,所有招标小组成员参加,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及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
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
以识别的;〔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人数一般为 5—11 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指定
人员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抽取,监察、审计等相
关机关监视。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及时更换评标人员。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 部
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
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展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
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
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招标工程可以编制标底,且一个招标工程
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以后、
开标以前确定。
招标参与人员不得泄露任何与招标工程有关的应当保
密的内容,如标底、标底编制机构和人员及招标人对招标工
程的价格、质量等要求,但招标文件已经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