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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mazhuangzi1 2022/6/14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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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两“鳄鱼”再次争夺商标案开审
法国鳄鱼状告商评委要求撤销核准新加坡鳄鱼注册的裁定
CftOCODIlE INTERNATIONAL
CROCODfLE INTERNATIONAL
▲图为新加坡鳄鱼
LACOST两“鳄鱼”再次争夺商标案开审
法国鳄鱼状告商评委要求撤销核准新加坡鳄鱼注册的裁定
CftOCODIlE INTERNATIONAL
CROCODfLE INTERNATIONAL
▲图为新加坡鳄鱼
LACOSTE
▲图为法国鳄鱼(资料图片)
1998年11月18日,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在眼镜等商品上提出 “CARTEL0及图”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法国拉科斯特股份 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被公告商标与该公司在眼镜等4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 构成近似商标。收到法国鳄鱼的异议后,商标局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裁定,新 加坡鳄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新加坡鳄鱼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
委于 2008 年 7 月 23日作出裁定,认为两家鳄鱼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核准了新加 坡鳄鱼的注册申请。
对此,法国鳄鱼认为两家鳄鱼商标构成了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法 国鳄鱼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新加坡鳄鱼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和 模仿。于是,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 议复审裁定。
2008 年 1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引人关注的法国拉科斯特股份公司和新加 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鳄鱼”商标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新加坡鳄鱼在 国内注册的“卡帝乐鳄鱼”商标合法有效,予以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卡帝乐鳄鱼”商标图形虽然与法国鳄鱼的一款图 形商标形态相似,仅头尾朝向不同,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 同时,两款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并存多年,已各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以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虽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但不至造成混淆误认, 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关于撤销商评委裁定的判决,维持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卡帝乐 鳄鱼”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