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与西方国家的“两官分途”不同,反对“政治中立”)。
2、公进行。
32、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33、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34、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5、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作出回避决定。
36、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37、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38、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39、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40、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41、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42、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43、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44、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45、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46、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47、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_(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日内予以审批。
48、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49、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50、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51、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52、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53、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者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