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
(2020年3 月27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 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考虑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体质公众的健身需求,完善相应 全民健身设施,开展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依法参与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运营。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 每年8月 8 日为全民健身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 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 众免费开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健身跑、
健步走、骑行、球类、太极拳、游泳、冰雪运动、广场舞、健身秧歌等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 活动,满足公众健身需求。
支持各地各部门利用地域文化、农耕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开展具有区域特色、行业特点
的全民健身活动。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城乡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 民健身活动。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根据职责或者章 程,结合各自实际组织职工、学生、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群体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 动。鼓励、指导居民家庭制定健身计划,开展健身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等全民健身赛事活 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提供全民健身服务和产品,促进全民健 身消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联合服务机制,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当地自然人文资源,因地制宜加强冰 雪场馆设施建设,培育群众性冰雪运动品牌赛事活动,发展滑冰、冰球、滑雪等冰雪健身项 目,促进冰雪产业发展,为公众提供冰雪产品和服务,推广普及群众性冰雪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体育 活动经营者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促进体育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体育健身场馆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的项目、性质,向公众合理收取费用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 健身服务,不得虚假宣传、擅自违约停止服务,销售预收款健身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对擅自违反约定,停止服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退还预收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 平台归集,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