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也谈大学录取通知书遗失案之责任拜读贵报 2003 年4月 24日《案例评析》版刊载的谢晓梅《大学录取通知书遗失案责任的承担》后( 该文案情是: 县邮局将甲的大学录取通知书置于某村的邮件固定投递点小卖部乙处,乙丢失了该邮件,致使甲失去上大学的机会。甲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县邮局与乙赔偿损失。原文作者认为, 应由县邮局承担甲的赔偿责任) ,有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商榷如下: 一、判断邮件妥投的标准在邮件赔偿争议诉讼中,作为用户的一方往往主张, 邮件已标明了收件人的详细地址, 邮政企业应将其投交于收件人, 由收件人亲自接收。本案的原告亦认为, 邮局没有稳妥履行将诉争的信件送交收件人的法律义务, 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其实这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邮政企业与用户形成的是邮政合同关系, 妥投邮件义务的标准为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照《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农村、牧区的邮件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依照本条 2 的规定, 邮政企业将其邮件投交于农村的固定地点, 即视为已将邮件投交于收件人。在实践中, 邮政企业一般与村委会口头或者书面协商确定接收邮件的固定地点, 如本案的小卖部。这些固定地点是邮政企业妥投邮件法律规定的标准,即法定履约地点。法律之所以规定农村的邮件投交于固定地点,是由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所决定的。在依法不能直接投交收件人的情形下, 若用户要求直接投交,则要与邮政企业协商申请延伸(特殊)投递服务,这是双方以合同约定确定的妥投邮件的标准。本案中原告并未与邮政企业订立延伸( 特殊) 投递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因而邮政企业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妥投邮件的标准履行义务。二、村委会是否为收件人的代理人邮政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将邮件投交于农村信件固定投递点即为妥投, 这里蕴涵着一个法律原理, 收件人与收发人员所在的村委会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如收件人为农村的用户, 邮件投交于该村信件固定投递点, 邮政企业即已完成了邮政合同之中所负将邮件投递于法律规定的地点的义务, 邮件的风险责任已经转移。收件人与村委会的委托代理关系是默示的法律关 3 系。只要收件人不明确表示申请延伸(特殊)投递服务,即视为农村信件固定投递点的收发人员接收其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