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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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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良好(liánghǎo)生产规范
第一章 总如此(rúcǐ)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质量(zhìliàng)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zhìliàng)和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视(ji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三十四条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枯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过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第三十五条 仓储区应设置照明和通风、防鼠、防虫等设施,并设置温度、湿度监控设施。
第三十六条 称量室或备料室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必要时应有捕尘设施。
第三十七条 检验室、留样观察室应与生产区分开,微生物检验室应单独设置。
第三十八条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四章 设备
第三十九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过失和减少污染。
第四十条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外表应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产品。
与液态类物料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处。
第四十一条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外表应有良好的外表处理,不得生锈或有脱落物。
第四十二条 液态类物料的过滤器材不得吸附化妆品组分或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第四十三条 设备保养运行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产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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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zhǔyào)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标示(biāo shì)、流向(liú xiànɡ)。
第四十五条 工艺(gōngyì)用水处理与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ānzhuāng)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六条 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第四十七条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适用范围、精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四十八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
第五十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五十一条 物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产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员应按采购程序进展采购,严格控制采购物料的质量,确保所采购的物料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每批原料在购进时必须索取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
第五十四条 应制订切实可行的物料的购入、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企业对所购进原料的验收内容至少包括国际专业命名化妆品原料(INCI)名、化学名、商品名、品质、供应商、产地等,并记录。
第五十六条 物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防止混淆或交叉污染。
第五十七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有相应的处理制度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