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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使用管理办法姓名:XXX部门:XX部Yourcompanyname
矿权使用管理资源部门要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价款收入分成情况分别报市财政、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缴纳费用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收取;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成交确认书确认的成交价收取。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
第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必须一次性足额缴入国库,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6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50%,同时矿业权人按规定承担未缴价款部分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第三章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安排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按3:5:2的比例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资源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和资源保护支出内容。
(一)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是指用于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市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支出。
(二)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包括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支出和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支出。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支出是指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或实施的国家或省、市专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配套性支出。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支出是指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址遗迹、有区域地层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和产地以及具有国际或国内地学意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有较高代表性或观赏旅游价值的地学景观或现象等方面的支出。
地质灾害防治支出是指用于全市地质灾害实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避让、工程治理、应急处置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等。
第十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范围。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费用,矿产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用于管理性支出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等管理,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