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论绑架罪的认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从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新刑法的规定看, 大致可将其犯行为分成三种类型: 其一是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行为; 其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行为; 其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绑架行为。就新刑法实施后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情况看,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绑架行为发案率较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 社会危害性极大, 而绑架罪后两种类型的发案率则相对较低。由于新刑法对绑架罪罪状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绑架罪时, 对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尽一致, 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疑点, 对发案率较高的第一种类型绑架罪的特征与认定进行具体探讨,不当之处请予指正。一、认定绑架罪应掌握的基本准则(一)确立以保护被害人人身权利为主旨的执法观 2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犯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抽象概括, 表明对犯罪行为否定的政治与法律评价。对某种具体犯罪本质特征及其客体的认识不同,必然影响对该种犯罪执法观的认识,影响到刑法具体打击的方向与力度。认真分析绑架罪的本质特征, 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有助于统一绑架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绑架罪在外国刑法中又称掳人勒赎罪。由于绑架罪侵犯的客体较为广泛, 既有财产权利, 也有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各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的类属也不尽相同。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绑架罪客体的认识有个变化发展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出台后, 有的学者认为, 绑架罪侵犯的主要是他人人身权利, 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 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 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也有人认为,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属于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 理由是行为人实施绑架的目的在于勒索他人钱财, 而绑架则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种手段。我国刑法和单行刑法中, 对犯罪手段相同而犯罪目的不同的行为, 往往以目的不同来区分犯罪的性质 3 及其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1 刑法修订后,基于新刑法将绑架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一章、绑架罪必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而只是可能侵犯的公民财产等其他权利的原因, 我国刑法学界的看法又渐趋一致, 认为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他人人身权利, 同时又可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2, 也有人认为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3 还有学者认为,绑架罪侵犯的客体就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4. 笔者认为, 绑架罪( 第一种类型)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其中, 他人的人身权利是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 他人的财产权利则是绑架罪侵犯的次要客体。理由是, 第一, 虽然第一种类型绑架罪的手段行为是绑架, 目的行为是勒索财物, 但并非任何犯罪的性质都由目的行为决定, 即并非目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都是主要客体,当手段行为重于目的行为时,应肯定手段行为对犯罪性质的决定作用。 5 在绑架罪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绑架他人, 有时还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伤亡的结果, 相对于勒索钱财的后果而言, 显然绑架罪手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第二, 在事实上, 由于被害人及其亲属报案与公安机关的及时侦破, 绑架罪行为人勒索钱财的目的往往难以得逞, 但在破案前被害人人身权利 4 一般已遭受严重侵犯。即在多数绑架案中, 被害人人身权利已实际遭受侵犯,而其财产权利则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状态。两相权衡, 自应以被害人人身权利作为打击绑架罪时主要考虑保护的社会关系。第三, 新刑法已将绑架罪归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一章, 表明立法者旨在主要保护绑架罪所侵犯的人身关系。当然, 强调主要客体的决定作用, 并非贬低次要客体的意义。事实上, 如果行为伯行为不同时实际侵犯或可能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则其行为就不能成立绑架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认清了绑架罪的客体特征,有利于司法人员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执法观。在司法实务中处理绑架案时, 要以保护被害人人身权利为主要宗旨,准确认定绑架罪中的有关疑难问题。例如, 关于绑架罪的既未遂标准与犯罪中止认定问题, 有观点认为, 绑架罪在客观方面是复杂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绑架他人和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 有时犯罪分子只实施了绑架行为, 而由于自动放弃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勒索行为,属于绑架罪的未完成形态 6 ,即如果绑架者尚未来得及勒索财物或自动放弃勒索财物的, 其犯罪形态是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我们认为, 这种观点有点偏 5 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