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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物权法背后的逻辑.doc

上传人:pppccc8 2022/6/20 文件大小:1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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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权法背后的逻辑
——读马俊驹老师《民法原论》之“物权法”编
寒假期间,本人认真拜读了马俊驹老师的《民法原论》之“物权 法”编,对其基本框架和内容有了初步了解,现就该编所呈现的特点 和背后所承载的逻辑脉络做一点不成熟的分析。
Summ对上述二者概念的了解,我们不难发现,作为一本教科书的编纂, 必然要先对《物权法》做一番介绍,然后再引申出其中所包含的物权 理论。
2)、《物权法》与“物权法”编
《物权法》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内容上文已作阐释,此处不 再次赘述;“物权法”编是理论学说,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但从它们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看,二者又有相当紧密的联系。我们 不妨将二者的内容呈列出来,以资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分五编十九章节:第一编总则,包 含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登记、动产交 付、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 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及所有权取得的
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及留置权;第五编占有。
《民法原论》中“物权法”编共分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物 权法概述(包括物权法概念及原则)、第二章物权(包括物权的概念、 种类、效力、变动及公示)、第三章所有权(包括所有权的权能、取 得、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相邻关系)、第四章用益物权(包括 建筑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第五 章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第六章占有。
经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与学说的大体框架基本相似,换句 话说,物权法学说以《物权法》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深入研究推动 《物权法》的完善与进步,而《物权法》又以物权法学说为理论基础, 在理论的滋养下结出现实之花,同时又为理论研究开辟了新天地。
二、“物权法”编的内在结构
物权立法要做到体系化、科学化,权利类型及权利客体类型的逻 辑线索都应当加以考虑。但这两条线索应当要有主次之分,否则将导 致法律体系的混乱。“物权法”编采纳了以“所有权一用益权一担保 物权”作为构建物权法的中心线索。
首先,这一线索反映了物权从归属到利用的历史发展轨迹。在自 然资源稀缺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下,所有权人将物的使用价值分离 出来形成用益物权,将物的交换价值分离出来形成担保物权,由此所 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三者共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 三大支柱。
其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罗马法抽象思维的概念成
果,各类具体的物权类型都可以归纳为这三类相应的上位物权。因此 以权利类型的区分作为物权法的构建的主线索是与大陆法系国家制 订民法典时以权利的位阶为依据的逻辑体系相一致的。如果物权立法 以不动产、动产的区分为主线索,则会出现物权类型归属的不周延。
第三,,物权体系如果以“不动产一动产”作为主线索则难以避 免一些立法的重复。就抵押权而言,动产、不动产都可以设定抵押权, 因此二者的共同之处便可以规范于抵押权的一般规定之中,但如果以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作为立法的主线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下面就“物权法”编从比较法的角度作具体分析:
1、总则部分。从国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