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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docx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2/6/20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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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有关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措施的告知》 财税[]38号 ,决定自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涉及以购进农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有关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措施的告知》 财税[]38号 ,决定自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涉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该告知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措施,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外,扣除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品的合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品合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品合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农产品合用税率为13%,是国家对农产品的优惠税率。以用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17%合用税率的货品为例,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7%,则4%的优惠就得以享有;
  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3%,就享有不到这种优惠,相称于上一环节的优惠被下一加工环节给补了回去,使得农产品加工公司增值税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工业公司17%的税率。这就是常说的“高征低扣”。
  为了消除这种影响,财税[]38号文献实行前,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采用的一种隐性财政补贴的措施,许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的农产品,可凭一般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根据购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以购买价直接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而不是将购买价按含税货品价税分离后,乘以13%的合用税率计算。以增长公司的增值税扣除额,消除高征低扣对加工环节的税收影响。固然,消除高征低扣只是隐性财政补贴的对象之一,下面的案例能阐明这个问题。
  案例1
  某产品的销售价格是100元/件,原料成本是65元/件。这里的原料成本进项税额假设有两种计算措施:第一,以合用税率13%按含税价格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元 100×17%65÷×13% ;
  第二,以扣除率13%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元 100×17%65×13% 。以年实现销售60万件产品计算,用扣除率13%计算的进项税额可消除高征低扣产生的影响万元[60万件× ×100%].
  从上例可以看出,隐性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消除了一部分高征低扣对公司的税收影响,但同步导致了另一种不合理的进、销项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这种隐性财政补贴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该原料不是用来加工产品,而是直接用于销售,并且是以原购入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价格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应缴纳增值税额-元 65÷×13%65×13% 。也以年销售60万件产品计算,用扣除率13%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产生进、销项税额倒挂万元 60万件××100% 。
  由于购进的农产品直接用于销售,其扣除率和合用税率是相似的,此时就不存在高征低扣现象。如果继续采用隐性财政补贴,就浮现了销售利润较低时,进、销项税额倒挂的不合理现象,只有当利润水平和隐性财政补贴相等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