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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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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答辩状.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5/16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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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答辩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答辩状答辩人: A ,男, 19 XX 年 X月 X 日出生,汉族, XX 公司职工,住 XX 公司 XX 生活区。答辩人 2009 年 3月 13 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 B 民事诉状,诉答辩人抚养费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 20 XX 年 7 月至 20 XX 年 2 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 C 造成的。原告是答辩人的亲生女儿,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答辩人从 20 XX 年 7 月至 20 XX 年 2 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 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一手造成的。离婚后,原告母亲为了阻止答辩人探视女儿,不但不提供其真实住址,也不提供其通讯联系方式, 连面都无法见上,请问答辩人又如何给付抚养费呢?但即使这样,在多方探寻后, 答辩人还是于 20XX年 11月和 20XX年 3 月先后两次找到原告的母亲, 分两次向其交付了 X 个月的抚养费共 XX 元(20XX 年 8 月至 20XX 年 3 月, 共 X 个月) ,以上有原告母亲 C 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与答辩人离婚后,原告母亲一直阻止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不但不让女儿与答辩人见面,更不用说接回家中团聚了,答辩人按原告母亲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与女儿见面, 但因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实,根本无法见找到答辩人的女儿,而且原告母亲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改名,致使答辩人到 XX 的多所学校都未能打听到女儿下落。甚至在答辩人第二次送抚养费到 XX 时,原告的母亲还当着原告和答辩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称无论如何绝对不可能让答辩人与女儿再见面。 20 XX 年4月, 原告母亲在 XX 社区同志的陪同下到单位向答辩人索要抚养费,答辩人再次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原告的母亲当即扬言即使不要抚养费也不会让答辩人见到女儿。原告母亲为了一已私愤,竟拿女儿作要挟,不但侵犯了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权和取名权,也使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现在却反而颠倒事实指责答辩人不给付抚养费,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亲这种剥夺对女儿探视权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国家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原告母亲假借女儿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 7 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原告母亲的义务。原告现在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 国家免除学杂费,在 XX 这样的中小乡镇, 生活费又会有多高的一个水平呢, 假如按照原告母亲提出的答辩人负责每月 300 元的抚养费,那就是说一个尚在小学阶段的孩子每月就需要 600 元的生活支出, 请问这是孩子的实际需要, 还是原告母亲的需要呢?原告母亲在 XX 经营着一个 XX 摊点,每月都有相当的收入, 并不是如其所说的没有固定经济收入。被告母亲与答辩人于 20X X 年X月X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写明“女儿 B 随母亲 C 生活, A 负责每月供给女儿生活费壹佰元( 100 元)”,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现在仅过了短短几年就要求变更已经生效的协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