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前言: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积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税收再次成为 2020年两会的热点话题。有代表针对增值税税制改革问题提出建议:应该简化税制, 合并为一档税率8%,这就意味看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 税税率将可能由13%降低为 8%的税费33990元(99422。元“.)』被告应予退还。 "
其他类似案例如(2019 )沪011 5民初13648号、(2019 )辽1021 K初
1184 号、(2018 )粤 03 民终 22479 号、(2018 )京 03 民终 1 5245 号;
(2019 )陕 0112 民初 8454 号、(2019 )苏 0412 民初 7467 号、(2019 )
苏11民终1836号、(2019 )陕0112民初8454号、(2018 )沪0115民初 84903 号、(2018 )沪 0115 民初 84903 号、(2018 )川 1823 民初 883 号、
(2019 )苏 1182 民初 3422 号。
但也有部分法院不支捋退还,主要理由有含税总价的调整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如
(2019 )苏0509民初12995号)、降低含税总价缺乏合同依据(如
(2019 )粤 06 民终 9097 号、(2019 )湘 0223 民初 17953 号)。
如在(2019 )粤06民终9097号中,法院认为:“对于伟成公司应否赔付永臻公 司税费损失的问题,从双方合同约定来看,虽然合同约定涉案设备价款包括17%增值 税,但未对伟成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进行约定,也未订明合同履行期间因为税率调 整导致税费负担增加或者税款抵扣减少的处理方式,故永臻公司以国家增值税税率 调整导致其可抵扣税款减少产生损失为由主张伟成公司负担,缺乏合同依据,本院 不予支持。
"
在(2019 )湘0223民初17953号中,法院认为:"对被告远大公司辩称因双方约 定由原告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现因税率降低而应减少货款的计付额,因双方没有 对货款价格在出现税率变化的情况下需调整的约定,故对被告远大公司的上述辩称意 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还有个别案件没有约定税率,但法院基本都认为合同没有 明确税率下合同订立时应适用的税率仍是确定的,法定应适用税率降低后,同样存在 税率差额返还的问题。如(2019 )鲁0783民初3669号(本案例在下文“退税差 额计算问题"中具体展开)、(2018 )苏0707民初8050号、(2019 )豫9001 民初5060号。并不存在情形二中所谓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税率则无法区分增值 税费和不含税价,因而买方无法跟卖方要回降低的增值税点的费用的说法。
(二)评述 如前所述,在明确约定税率时,部分法院并不支持退还税款差额,其理由之一即为不适 用情势变更。税率降低不应适用情势变更自无异议,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此。法院 不支持退还税款差额的理由从根本上来说其实是认为既然合同明确约定了含税总价, 那么合同含税总价一般应维持不变,合同价款不变应是指含税总价维持不变,而不是 合同明确约定的不含税价(如通过约定税率方式)不变。但在税率降低时,若认为应 保持含税总价不变,实际上是提高了不含税价格,也就是增加了卖方的收入。
需要强调的一个最基本问题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税基础不含其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