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
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调整。
补贴年限。
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 低2年,最高15年,具体如下: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2年;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3年;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4年;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5年;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7年;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8年;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9年;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0年;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1年;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2年;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3年;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4年;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贴 年限为15年。
(三)补贴方式。
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尚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 的补贴对象。
(1)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缴费补贴按年发放给本人。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后, 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 贴发放给本人。
(2 )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的,缴费补贴按年记入其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已发放补贴 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记入其个 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 )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 本人参保缴费凭证申请领取缴费补贴。
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 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2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 —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从征 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3 )在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将 缴费补贴发给本人。
(4 )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征地时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补贴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
入其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 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四)其他事项。
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服刑人员等因政 策规定暂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缴费补贴暂停发放 或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本通知规定 分类处理。
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将其当年 应享受的缴费补贴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补贴计 发方式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式执行。
补贴对象因死亡、出国定居等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不再享受缴费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