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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doc

上传人:住儿 2022/6/2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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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摘要】环境权理论的研究面临重重困境,本质原因在于一是存在对环境权认识的误区,二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而要走出环境权的困境,关键问题归结为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因此,本文以环境法革命为线索,通过一种法律史的权。
三、环境权之共权属性
(一)共权之理解
共权者,公共之权利也。所谓共权,是基于公共性、公共社会、公共关系,以及自然性而有的一种新的权利形態。这种权利的主要意义在于,权利可以不受私权和公权绝对排他性的支配,而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利益需求。传统法律设计了两类权利形态:公权和私权,解决了过去几千年来人域内权利之分配、交易、流转、赔付诸方面的冲突与纷争。时至今日,大功利的科技行为、生存方式,已深刺于自然结构内部、深处,及广空。结果出现无论公权还是私权无法涵盖的利益现象,法律面临着“所不曾”的困境。这也决定了共权这一新的权利形态出现的必然性。任何方式的私权或公权占有,都将损害他者利益,或公共利益,或自然体系的合理、安全,故只能共有。此共有的意义有两层:一为人类共有;二为自然本有。
(二)环境权之共权属性
环境权的本质属性是共权。对环境权的这一性质界定,可从两方面去探究其根据:一是权利主体。首先,环境权的主体并非指自然人个体,而是人类整体;其次,自然环境亦是环境权主体;再次,人与自然并非对立、对抗的关系,而是共同存在的整体,人存在于自然之中。环境权是人类与自然共享之权利,环境权体现的是自然整体的公共意志,而非人类的自我意志。因此,环境权既非传统权利中的公权,也非传统权利中的私权,而是共权。二是权利价值。环境权的价值不再是人类自我意愿、欲求的实现,而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利。环境权的提出即是基于环境危机的背景,其所追求的亦是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使自然环境恢复其原本秩序,而非人类一己之私的满足。因此,环境权与传统权利观念有本质差别。 传统权利最终是为了分,即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争于占有、分配的法定结果,其只重占有与分配;而环境权追求的确是合,是自然环境的完整、合理、秩序。因此,环境权之共权属性的理解还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素,即整体观念和伦理义务。

分:实在法的正义核心;合:人际秩序的正义期待,这种新的正义观念就意味着,需注重环境权的整体观念。首先,环境权主体之人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即人类整体,而不是指自然人个体,环境法不是为了自然人自我权利的保护,其要解决的是人类的生存问题;其次,环境权主体之人与其他非人主体之间并非对抗制约的,相反,人是环境的构成部分,人由自然脱胎而来,其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性与自然是合一的整体,也符合我国古典哲学所主张之天人合一的思想,环境是整体的地球环境,人类是集合概念的人类;最后,环境权要实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在整体观念的前提下,环境权的行使需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人类生存必需的消费;二是自在法规定的合理、合适的同构守衡原则。

环境权的主体不限于人类,它还包括未来主体、生态、环境等非人主体,它们都是非意识自觉或非现在主体,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完全行为能力,这就要求人类对未来主体、非人主体的伦理关照。因为只有人是主动的,其他却是被动的,必须要求强化人方的责任、义务,要求人有利他的关照和付出。环境权对于人类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