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龙城智库章程(总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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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智库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全称为:“龙城智库”(以下简称“智的文化、体育、健康、科 普、公益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文明进步的活动。
(六) 利用智库的人才专家优势,主动组织和接受市内、外各界委 托,针对热点问题进行的社会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向政府和社会 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七) 利用智库的智力优势,主动组织和接受市内、外各界委托, 针对热点问题进行培训、研讨、论坛等活动,向政府和社会各界提 供知识服务。
(八) 加强与国内外、省内外相关智库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组织、 促和参与本市的国内外学术、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 其他依法并符合本会宗旨之事项。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 本机构成员为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智库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智库章程;
(三)有加入智库的意愿;
(四)关注常州人才、科技、教育、产业与区域经济的发展并努力 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九条 加入智库的程序:
(一)提交入库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证书;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智库的活动;
(三) 获得智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智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库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智库的决议;
(二) 维护智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智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智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智库。成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智库的
活动并没有任何说明获得智库认可,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智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龙城智库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 有关领导、龙城智库首席研究员和龙城智库专家委员会主席、副主 席、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等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专家委员会负责人;
(三)审议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龙城智库理事长,由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聘请,负责智 库领导管理。
第十六 龙城智库秘书长,由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聘请,在理事长 领导下具体负责智库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龙城智库专家委员会为智库的最高学术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
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智库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三) 领导智库成员开展工作;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当下路线、方针、政策,有大局观;
(二) 在智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能热心智库的组织工作;
(三) 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 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 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可以兼任其他社会团体 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专家委员会;
(二) 检查专家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主席因另有要务难以履行现职时,或受主席委托,专家委员 会副主席或理事长可以行使主席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 协调各经营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
作;
(三) 提名智库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决定后予以聘任;
(四) 决定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