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资支付条例
篇1: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探讨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当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支配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方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方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接着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缘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依次予以清偿。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担当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缘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确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确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依据责任大小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依据本方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方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方法自4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方法》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样的,以本方法规定为准。
篇2: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 向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了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方法》 ,其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酬劳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
一、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方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酬劳。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干脆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托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