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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毒品犯罪的刑法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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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毒品犯罪的刑法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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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新型毒品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摘要: 新型毒品即指主要依靠化学合成的毒品, 而新型毒品犯罪即指新型毒品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犯罪行为。我国新型毒品犯罪具有生产消费本土化、涉案人员高知化和消费群体白领化的特征。针对以上特征, 笔者建议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应当作出如下调整, 以更好地规制新型毒品犯罪: 其一, 在对制毒技术和制毒原料的刑法管制上, 严格限制相关犯罪认定的标准, 防止过度入罪; 其二, 严格监管含有精神药物的处方药的监管, 在刑法上设立“非法出具处方罪”和“非法提供处方药罪”; 其三, 继续目前在戒毒领域的制度创新与探索,而不是匆忙地将吸毒行为犯罪化。论文关键词:毒品犯罪, 新型毒品犯罪, 刑法规制一、新型毒品犯罪的特征(一)新型毒品与新型毒品犯罪新型毒品并不仅仅包括最新研制出来的毒品。新型毒品主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大麻等以毒源植物提取物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传统毒品而言, 其制造方式以化学合成为主。历史上,早在 1919 年,日本医药化学家就合成了甲基安非他命,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抗疲劳剂提供给侵华日军和驻守太平洋的军队。我国一般将“新型毒品”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以中枢兴奋作用为主,代表物质是甲基安非他命( 俗称“冰毒”) ;第二类是致幻剂,包括植物来源和化学合成的,代表物质有色胺类( 如裸盖菇素) 、麦色酰二乙胺(LSD) ,苯烷胺类(如麦司卡林) 和分离性麻醉剂( 苯环己哌啶和氯胺酮); 第三类兼具兴奋和致幻作用, 代表物质是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我国俗称“摇头丸”) ;第四类是一些以中枢抑制作用为主的物质, 包括氟硝西泮和γ- 羟基丁丙酯。而联合国于 1971 年《精神药品公约(ConventiononPsychotropicSubstances) 》将受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分为“安非他命类中枢兴奋剂”、“镇静催眠药”和“致幻剂”三类。本文所谓“新型毒品犯罪”是指以新型毒品为行为对象所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新型毒品犯罪行为几乎涉及到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的各个罪名。但是, 与传统毒品犯罪相比, 新型毒品犯罪又存在许多独特之处,需要刑法予以特别的关注。(二)新型毒品犯罪的特征同传统毒品犯罪相比,我国新型毒品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 毒品来源的原生性和消费市场的终端性由于传统毒品依赖毒源性植物或其提取物作为原料。而我忆, 对毒源性植物的管控十分严格, 所以传统毒品难于在我国生产。而且国民经过长期教育, 对传统毒品危害性认识充分, 警惕性高。因此传统毒品犯罪在我国主要呈现“过境犯罪”的特征,即产地在境外、终端消费市场在境外而运输渠道在境内的局面。但是, 新型毒品的生产主要依靠化学合成。作为一个处在工业化中期的新兴工业国家。我国化工门类齐全、生产能力和技术实力都相当雄厚。这就为新型毒品的生产提供了技术、设备、工艺、人力等等一系列便利条件。加之新型毒品本身及其制毒原料往往又是运用极为广泛的化工、医药以生物技术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例如: 用来生产冰毒的重要原料麻黄碱, 就是用途极为广泛的化工和医药原料;常用的镇咳处方药“联邦止咳露”的有效成分“磷酸可待因”和“盐酸麻黄碱”属于刑法第 355 条“非法提供麻醉品、精神药品罪”中指称的精神药品; 而氯胺酮(即 K 粉)根本就是处方药氯胺酮注射剂的有效成分。这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