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3 号)
2020 年 4 月 29 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已经 2020 年 7 月 31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可以托付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内予以公告,并实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看法。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草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探讨通过后报送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在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探讨看法、通过的决议,以及看法征求接受状况和理由。
街道办事处管辖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庄规划批准后二十日内将规划成果公布于政府门户网站和村公告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查询村庄规划内容供应便利。公布的规划成果应当简明易懂,图文结合。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至二十年,详细期限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发展实际确定。
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村民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看法,必要时可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评估,报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编。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爱护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村庄规划。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当依照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村庄规划实施规划许可和建设活动。
村庄整治、各类创建等活动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和须要组织开展村庄设计。中心村、传统村落等重要村庄应当开展村庄设计,村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村庄设计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有关爱护规划,注意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构)筑物等的爱护,推行运用乡土化、生态化的建筑材料,保持建筑风格、色调与乡村地域风貌相协调,体现村庄特色。
第十六条
村庄建设应当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空闲地,严格限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支配各项村庄建设用地,并通过产业集聚、旧村整治、兴建农村集中居住点等方式,挖掘村庄建设用地潜力,加强用地保障。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运用集体土地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住房建设和工业、商业等经营性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设计要求,可以增加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和色调等内容。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巡查村庄规划实施和建设状况,刚好发觉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查处或者帮助查处。
村民委员会发觉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其次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停车、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教化、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向村庄延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村庄规划、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及村庄实际编制年度建设安排,组织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其次十一条
进村主要道路应当根据马路或者市政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逐步改善村庄出行条件。
村庄主要道路应当布局合理,确保人员车辆进出畅通,硬化路面并同步建设排水设施。村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与道路保持合理距离。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设置停车泊位。
其次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城市供水网或者乡镇局域供水网推动村庄集中式供水设施建设;无法进网供水的村庄,应当建设取水设施并实行配置水净化消毒设备等措施,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城镇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排污管网。城镇排污管网尚未覆盖的村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