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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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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paihuai59 2017/5/25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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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第 10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来源于:房地产 E网- E网- / 倍讯易-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特区从事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管理服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原则,保持物业与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 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 维护业主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区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住宅区、工业区、写字楼、商住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包括物业管理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第七条在特区设立物业管理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有十名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包括三名以上持有房地产、建筑工程、机电设备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一名以上具有会计师技术职称的专职会计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增加物业管理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所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主管部门核准,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不予核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等级评定和年度审核制度。一、二、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等级标准及评定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市主管部门应予评定相应的等级,并将评定结果登报公布。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应予降级,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让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其他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及资质证书核准手续。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第十一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 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的,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