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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

(1998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04年8
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 规范物业管理企
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
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管理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社会化、 专业化、企业化的原则,
保持物业与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维护业主和
其他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行业的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
监督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
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 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住宅区、
工业区、写字楼、商住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
共场地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包括物业管理专营
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让或以出租、挂*、外借等形式变
相转让《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更名、分立、合
并或其他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及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