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定义
论文关键词:文学法律定义
论文摘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可见,我国法律上的作品的定义,从三个方面界定了作品概念的含义:一是界定论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定义
论文关键词:文学法律定义
论文摘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可见,我国法律上的作品的定义,从三个方面界定了作品概念的含义:一是界定了可以产生作品的领域或范围;二是界定了作品的形式或种类;三是界定了作品的本质特征。人类社会消费活动分为物质文明建立和精神文明建立,对于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要依法保护。阿帕德•鲍格胥说,“人类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创造成果的源泉,这些成果是美妙生活的保证,国家的职责就是坚持不懈地保护艺术和创造〞。精神财富的范围很广,种类很多。与此相关形成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相当复杂。著作权法是其中之一局部。其他还有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等。但是专利法和商标法的适用范围很小,针对性强,为了全面维护精神财富,对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应当作扩大解释,即作品的领域或范围不限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领域或范围只是列举性质的。但凡专利法和商标法难以保护的精神财富,都要纳入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这样一来,就没有任何精神财富游离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外。从“广告是否为作品,是否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论中,可以看出对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应当作扩大解释的重要性。广告是工商企业发布传播商品信息,树立企业形象的手段。作为一种手段,广告无著作权可言。但是有的广告的内容,包括文字、画面、音乐具备独创性,因此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假如不对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作扩大解释,那么很难将有独创性的广告这种工商业活动的产物进展法律保护,很难维护其作者的合法利益。概念分为内涵和外延。我国著作权法中列举了大量的作品的种类(形式),但是没有完全囊括作品的种类,即没有完全提醒作品概念的外延。之所以没有完全提醒作品的外延,是因为作品的种类非常丰富,而且不断开展,因此完全提醒作品的外延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作品的形式,即著作权法规定的“以下形式〞应作广义理解。“以下形式〞只是列举性质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一语,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而不问其表现形式或表现方式如何。〞同时,该公约列举了大量的作品的种类。①该公约对作品范围界定是开放式的,特别指明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表现方式不受任何限制。②搞清作品概念的内涵那么相对来说是可能的,而且是关键的。因为把握住作品概念的内涵,不仅可以从本质上界定作品的外延,更主要是解答了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问题,解决了某一事物能否进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的根本标准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定义中使用了“独创性〞、“创作〞等文字表述方式,来说明作品的本质特征。“独创性〞与“创作〞,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只要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就具备独创性。③人的智力活动可以分为创造性和非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只有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即“创作活动〞才能产生作品。什么是创造性?创造性或独创性在法律上有其特定含义。创造性或独创性和“进步性、价值性、艺术性、美感〞不同。在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