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宅基地管理措施细则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中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X省实施〈中国土地管理法〉措施、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全县乡村计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县城市计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同意,用于建造住宅(包含住房、隶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农村集体全部土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该结合旧村改造,正确处理建新和拆旧的关系,严格根据依法编制的村庄、集镇建设计划和节省、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激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足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第六条 各镇区办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属村集体全部,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该符合村庄计划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严禁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严禁非法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激励儿女和父母同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乏宅基地的(包含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祖孙三代同住一宅,第三代已年满20周岁,确需分户的); (二)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难、实施村庄和集镇计划和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员,没有宅基地的; (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镇区办所在地及城镇结合部,每户面积不得超出166平方米。镇区办所在地的区域范围由镇区办根据相关要求确定,报X县原地域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出200平方米。
三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合适放宽,但最多不得超出264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能够合适放宽,但最多不得超出264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同意: (一)年纪未满20周岁的; (二)申请宅基地面积高于166平方米;
(三原有宅基地能处理分户需要的已达成400平方米含以上; (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出卖、出租、赠和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五)其它不符正当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正当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根据本措施第十七条的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该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全体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组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包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