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期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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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期权交易概述
2 期权交易合约的主要因素
3 期权交易的基本类型
4 期权交易与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的区别
5 期权交易术语[1]
6 期权交易原理[1]
7 期权投资特点[1]
8 期权投资要点[1]
9 期权投资实用策略[1]
10 期权交易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2]
11 我国期权交易的现状及其发展[3]
12 期权交易案例分析
案例一:期权交易在中国的分析[4]
案例二:期权交易在我国银行业中的应用[2]
13 相关条目
14 参考文献
期权交易概述
期权交易(option trading),是从期货交易发展来的。
期权交易历史悠久,其雏形可追溯到公元前1200年。现代期权交易始于70年代初,1973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正式成立,进行统一化和标准化的期权合约买卖,1987年5月29日伦敦金属交易所正式开办期权交易。今天,期权交易已逐渐规范化,其规模也不断扩大,种类不断齐全,已从传统的有形商品的期权交易发展到包括货币、证券、利率;指数等领域的期权交易。其交易方式呈多样化,既可欧式,也可美式;既可在交易所内进行,也可在场外交易。场外交易是在银行同业之间进行,也叫“柜台交易”。而经营期权业务的交易所则遍布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目前这类交易所有费城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交易所、蒙特利尔交易所、伦敦股票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和香港商品交易所等。我国大陆没有专门的期权市场,但中国银行在1985年和1986年也分别开展了黄金
、白银和货币等期权业务。期权交易已成为现代西方金融市场上极为流行的一种交易方式。
期权交易合约的主要因素
(taker):是指购买期权的一方,或说购买权利的一方。
(grantor):是指出售权利的一方;
(premium):是指买家向沽家支付的购买权利的费用,也称保险费。期权费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期权买家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程度控制在期权费之内,二是期权卖家出售一项期权可立即得到一笔期权费收入。买方的损失或卖方的盈利均以期权费为准,不会超过。
:是指买家与卖家商定的远期商品交易的价格,也称基本价或合同价。
(declaration date):是指期权买家要求履行商品合同的交货或提运时,必须在预先确定的交货日或提运日前的某一天通知卖家,这一天即为“通知日”或“声明日”。
:是指预先确定的交货日或提运日,这一天一个已预先声明的期权合约必须履行,它是期权合同有效期的终点。这一天也称“履行日”。
在金融市场上的期权交易合约要素也同上,只是这里的“商品”是金融商品而已。
期权交易的基本类型
(Call Option)。它也称延买期权或看涨期权或敲进,是指买家有权以双方预先协定的价格在规定期内购买一个远期商品(包括金融商品,下同)合同。买时要支付期权费。
(Put Option)。它也称延卖期权或看跌期权或敲出,是指买方有权以双方预先协定的价格在规定期内出售一个远期商品合同。
(Double Option)。它是指期权买方在一定时期内有权选择以预先确定的价格买进,也有权选择以该价格卖出商品合约。它实际上是上两种方式的组合。
除了上述三个基本类型外,近年来又开拓了许多特殊的期权做法,出现了许多类型的期权交易。如回溯期权(retroactive option)、循环期权
(revolving option)、价差期权(spread option)、最小/最大期权(min/max option)、平均价期权(average option)、“权中权”期权(optionon option)等等。这些新种类丰富了期权交易的内容,也增强了期权交易本身的灵活性。
期权交易与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的区别
期权合约赋予买方的权利是单方面的,当价格变动对买方有利时,他就执行期权,而且在合约到期前盈利随价格变动而增加,是无限的;当价格变动对买方不利时,他就放弃执行期权,损失是有限的,仅为其所付出的期权费。而在现货交易下,当交易完成后,买方无权选择盈利或亏损。当价格变化对买方有利时,买方可获最大利润;当价格变化对买方不利时,买方也得接受损失。
①期权合约赋予买方的是权利,在约定期内,买方可在任何时候行使权利,也可在任何时点上放弃权利;而期货只有一个交割日,而且约定期内合约不能抵消的话,到期还须以实物